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379號原 告 陳明麗被 告 蕭崴隆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2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陳明麗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蕭崴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