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00號附民原告 林妏憶附民被告 張偉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00號附民原告 林妏憶附民被告 張偉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