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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72號原 告 AE000-K113218被 告 鍾○樫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K113218對被告鍾○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