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12號原 告 黃國書被 告 馬世隆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