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原 告 郭峻誠被 告 謝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郭峻誠所犯誹謗、妨害信用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9號裁定自訴駁回,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