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2號原 告 AE000-K112173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張有綸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有綸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AE000-K112173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