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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0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067號原 告 周銘玉被 告 陳緗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114年度易字第155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固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5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