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189號原 告 呂理群被 告 陳明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明宏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呂理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審附民卷第5至31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判決駁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劍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