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02號原 告 AE000-K113268(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 告 AE000-K113268A(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