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66號原 告 AW000-K113337(真實姓名詳卷)被 告 余欣欣上列被告余欣欣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84號),經原告AW000-K11333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