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75號原 告 黃柏凱 (地址詳卷)被 告 蔡佳峻 (地址詳卷)
劉彦甫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