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89號原 告 陳昱安(地址詳卷)被 告 胡淳譯(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