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 告 吳芃萱被 告 陳昱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