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63號原 告 張美玉被 告 黃鼎鈞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