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69號原 告 Z000000000(A女)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被 告 NGUYEN VAN NGHIEP(中文名:阮文業)

LUU VAN TA(中文名:劉文達)

TRAN VAN NGAN(中文名:陳文千)

DINH HUU CANH(中文名:丁友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DINH HUU CANH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該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其與NGUY

EN VAN NGHIEP、 LUU VAN TA、TRAN VAN NGAN均同為犯罪行為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核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法 官 曾淑君(法官曾淑君於114年8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由審判長林育駿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