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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 告 黃育家被 告 林立偉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立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呂峻宇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