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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郭政宏被 告 羅子杰

余傳浩李永盛

(現寄押於法務部○○○○○○○○○○○)王正凱黃立錕(原名黃政淇)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送達代收:廖慈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黃亦廷部分業已與原告成立和解而經撤回起訴在案,併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