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原 告 A2N00-H113124(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 告 張珀菘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