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 告 廖柄曜被 告 廖家榕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