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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原 告 范馨方被 告 王國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范馨方對被告王國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