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彭誠宏被 告 張石清 (已歿)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張石清被訴毀損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513號判決不受理,且遍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亦未記載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