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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袁秀雲

(現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秀雲准予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55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袁秀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竊盜、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被告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具羈押原因,衡酌比例原則後認無其他替代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予以羈押3月。

三、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而以簡易判決處刑,考量被告於本院之審理程序業已終結,復衡被告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度均屬非重,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防衛社會秩序及維護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應無再予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其自115年2月13日起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