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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上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上訴人)黃瑋哲上列聲請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被告黃瑋哲在本院書記官在場,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前段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以:我想要聲請閱卷云云。依前開規定,許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就超出上開許可範圍部分(即抄錄、重製或攝影或其他許可範圍以外部分)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