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緝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霖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霖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