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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仁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719號、113年度偵字第48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仁傑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