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仁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719號、113年度偵字第48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仁傑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