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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金妹輔 佐 人即被告之子 梁文狄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金妹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張金妹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1段往八德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5時53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欲右轉彎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而貿然右轉,適有黎瑞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在其同向右側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黎瑞銀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肘、左側手部、雙側膝部、雙側足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張金妹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漠視該情,未加援助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離開現場,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黎瑞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張金妹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交訴卷第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黎瑞銀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23至25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勘驗筆錄、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0張、現場及車損照片25張、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可資佐證(見偵卷第31、35、67至87頁、交訴卷第28至46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被告為00年0月出生,於為本件犯行時,已年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發生本案交通事故,致告訴人黎瑞銀受

有傷勢後,未報警、協助救護、留存個人聯絡資訊或留待員警前來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理,旋即逃逸,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殊為不該,且顯見其守法意識較為薄弱,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交通事故地點為有其他人往來之道路,被告所為尚不致陷告訴人於全然孤立無援之險境,及其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有調解筆錄在卷供參(見偵卷第117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國小畢業智識程度、已退休、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交訴卷第11頁),其平日素行尚稱良好,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且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有前引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