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正福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正福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