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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慶松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慶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交訴卷第143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