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新崴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新崴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