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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成訓輔 佐 人 朱春娥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成訓於民國107年6月10日上午6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2段往楊梅方向行駛,行駛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同向前方有被害人范姜阿鈞手推推車(內裝有西瓜)沿路邊步行,被告竟突然自後方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當場倒地,並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第一頸椎移位閉鎖性骨折、顱骨閉鎖性骨折、硬膜上出血、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及頭皮撕裂傷等傷害,經送往怡仁醫院急救,仍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因急救無效而死亡。嗣被告明知被害人因其肇事受傷倒地,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離開現場,詎於發生車禍後,未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棄車潛逃,置被害人於不顧。經現場目擊證人倪源興、林文治及羅詠庭見狀,3人自後追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始將被告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及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15年4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