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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周于琳被 告 蘇家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度交易字第32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原告因遭竊盜所生之損害,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包括遭竊財物損害12,000元及車輛毀損修復費用4,500元),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