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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NURIYAH BT CASMAN KASIN(印尼籍)被 告 林傳洪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