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羅春菊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志錡律師被 告 鄒秉閎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