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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李趙剛被 告 張柏騰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趙剛對被告張柏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