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邱瀅瑾被 告 陳泓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庭毓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