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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黃于柔被 告 溫天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交易卷第2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