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千筑被 告 余建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