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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交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章誠友指定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駕駛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章誠友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盧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