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雲世豪指定辯護人 詹立言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0248號、115年度偵字第9374號、115年度偵字第15691號、115年度偵字第20536號、115年度偵字第24344號、115年度偵字第24349號、115年度偵字第3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雲世豪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雲世豪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8月3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8月28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助舒字第4087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則被告應自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2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