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雅婷選任辯護人 蔡仲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應將偵查案號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1128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偵查案號部分應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11288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盧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