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豪佑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張志豪選任辯護人 陳美娜律師被 告 陳峙佑選任辯護人 張均溢律師被 告 楊湘婷選任辯護人 詹梅鈴律師被 告 道溫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宥全上 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被 告 楊惠婷選任辯護人 賴昭彤律師被 告 黃思婷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被 告 曾國慶選任辯護人 黃聖友律師被 告 蔡朕瀚被 告 何佳臻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顏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46號、114年度偵字第2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豪佑國際有限公司、張志豪、陳峙佑、楊湘婷、道溫國際有限公司、陳宥全、楊惠婷、黃思婷、曾國慶、蔡朕瀚、何佳臻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被告等人於本院審查庭準備程序均已就被訴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劍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