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婉婷
(現於法務部○○○○○○○○○○羈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11號、115年度偵字第19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婉婷自民國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仍有共犯在逃,基於一般人畏罪逃避刑責之人性,本件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之相當理由,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5年5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5月29日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8月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綜合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