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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育豪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298號、第15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育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楊育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其於另案判決確定後執行時,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8月3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園字第2685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