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葶藶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葶藶自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周葶藶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
載犯行,且有證人及卷附之飛機對話記錄擷圖、監視錄影畫面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羈押3月,並自11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28日訊問被告
,被告仍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業經本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有罪,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自扣案之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觀之,被告已知悉其配偶從事不法詐欺工作,仍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並在其配偶遭收押後,因經濟需求,不循正道,再度與詐欺集團中上游聯絡,重拾詐欺工作,足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之羈押原因。復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社會公益之維護等比例原則,仍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原延押羈押屆滿日之翌日(即115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