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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勝弘指定辯護人 蘇思鴻律師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667號、115年度偵字第18714、23494號),受命法官於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處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處分如附表「原處分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處分如「原處分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處分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處分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處分押票附件欄 被告應自115年6月5日起羈押二月 被告應自115年6月5日起羈押三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