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原 告 蔡福來被 告 邱語婕
謝玟億
黃柏新 (原名黃啟光)
王秀雲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盧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