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林思妤被 告 莊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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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彬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曾家煜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