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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王品淳被 告 張月香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