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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偵聲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偵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永煌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永煌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經本院裁定羈押,惟因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第32條第2項之羈押原因,經權衡後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4年12月21日裁定羈押2月在案。

(二)而被告已於115年2月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另案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甲字第34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因此,聲請人以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