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君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君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下午2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且該扣案物經送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5年1月14日以115年度他字第66號簽呈報結,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他卷第23至24頁)。又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

扣案物 毒品成分 鑑定書 電子煙(主機含菸彈)1組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總重量33.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0